速看!《珠海市镇(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
ZFGS-2021-01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珠海市镇(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府〔2021〕10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珠海市镇(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3日
珠海市镇(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改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提升城乡社区治理能力和现代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镇(街道),是指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政府和基层政府派出机构,镇(街道)具备依法统筹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自主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或由镇(街道)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镇(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实现基层公共服务与社会组织精准对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满足城乡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五条 镇(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镇(街道)主导。深化镇(街道)体制改革,理顺权责关系,发挥基层社会治理主体作用;
(二)人民中心。以广大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的公共服务为重点,突出购买服务项目的基础性、普惠性、公益性;
(三)规范有序。明晰镇(街道)购买服务,优化购买流程,提升购买服务效率及质量;
(四)专业发展。通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促进优胜劣汰,激发内在活力。
第六条 各区负责辖区镇(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资金保障、政策制定、宣传培训等;镇(街道)负责资金统筹、项目审批、项目购买、监督管理、项目评估等;城乡社区负责需求征集、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等。
第二章 购买项目
第七条 各区编制镇(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清单,原则上每年编制一次,并于当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镇(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主要有:
(一)党组织服务类,含困难群众帮扶、群众性文体活动、民生微实事等;
(二)基本服务类,含社会救助、居家养老、卫生健康、心理咨询、社区教育、社区就业等;
(三)特殊群体服务类,含涉及残疾人、妇女儿童、婴幼儿、退役军人等群体的服务项目;
(四)平安建设类,含法律援助、应急管理、矛盾调解、社区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
(五)社区营造类,含议事协商、自组织培育、社区文化、空间营造、社区环境、志愿服务等。
第九条 建立完善公共服务需求征集机制,以城乡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公共服务需求。注重发现新增公共服务需求,促进供需衔接。
第十条 各区编制镇(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指引,明确购买内容、购买标准、购买流程等,指导镇(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指引内容根据实际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禁止列为镇(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一)股本投入、现金投资等经营性项目;
(二)偿还城乡社区债务;
(三)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
(四)镇(街道)、城乡社区聘用专职消防员、保洁员、治安巡逻员等费用;
(五)相关文件明确规定镇(街道)、城乡社区不是责任主体的公共服务项目;
(六)不适合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镇(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
第十三条 在确保专款专用的前提下,镇(街道)统筹各级财政投入到镇(街道)和城乡社区的公共服务资金,凡纳入镇(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清单的项目经费,均可用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第十四条 社会资金主要包括:
(一)慈善资金,含企业捐赠资金、慈善公益资金等;
(二)社区基金、村级慈善基金等;
(三)居民自筹、募捐资金。
第十五条 镇(街道)根据辖区规划发展和城乡社区实际,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第四章 承接主体
第十六条 支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组织公平参与承接镇(街道)购买服务,不得将社会组织成立年限、注册所在地、规模、评估等级等作为资格必须条件。
第十七条 加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完善各级社会组织孵化平台,培育发展一大批专业水平高、承接能力强、公信力好、影响力大的专业性社会组织,增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依托城乡社区公共空间开发无偿和低偿收费的公益服务项目。
第五章 购买程序
第十九条 镇(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镇(街道)结合相关政策要求和辖区公共服务需求,统筹性、系统性、整体性规划设置购买服务项目;
(二)城乡社区由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牵头,通过组织提议、村(居)议事、民主表决等程序确定服务项目,报镇(街道)审议;
(三)社会组织结合自身专业及特色,策划服务项目,经镇(街道)同意后,纳入镇(街道)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库。城乡社区结合实际选择服务项目,报镇(街道)审议。
第二十条 镇(街道)结合资金预算、社区需求、整体发展等统筹审议并确定各类服务项目。
第二十一条 镇(街道)组织实施项目采购,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创新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方式,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小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以设定为3年。
第二十三条 镇(街道)及时支付购买服务资金,合同签订后可先行支付不超过40%的项目资金,再结合项目进度合理序时支付。杜绝久拖不付、突击支付。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级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供需对接信息平台。镇(街道)和社会组织通过平台发布、查询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实现供需双方的信息对称和供需匹配。将社会组织信息库、承接能力、承接范围、信用情况等纳入平台统一管理。镇(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过程中的项目审核、项目审批、项目公示等环节均在平台上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科学设定镇(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目标及指标,强化过程管理,畅通社会反馈渠道,务实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指标,及时掌握项目实施状况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发现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二十七条 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由镇(街道)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组织实施,城乡社区“两委”成员、村(居)民代表等参与并出具意见。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与支付合同资金挂钩,并作为连续购买服务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镇(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示范项目激励机制,通过购买主体推荐、群众投票、专家评审等方式评选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示范项目。加大对工作成效明显的镇(街道)、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奖励力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包括横琴新区、各行政区和经济功能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一、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实施办法》明确,在确保专款专用的前提下,镇(街道)统筹各级财政投入到镇(街道)和城乡社区的公共服务资金,凡纳入镇(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清单的项目经费,均可用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该内容是依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实施意见》中关于“统筹镇街资金使用。整合投入到镇街和社区的综合管理类、政务服务类和公共服务类财政资金,打包下放到镇街,强化镇街统筹使用财政资金的自主权。”的要求而制定。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通过制定《实施办法》,拟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解决镇(街道)资金统筹不足的问题。调研结果显示,目前我市市、区职能部门、镇(街道)仍多按照原有的模式“各线只管各线的事”,各领域经费资源未在镇(街道)有效整合。导致各级财政资金投入不少,成效不足。《实施办法》要求,各区编制镇(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清单,集中各级职能部门下放到基层的服务项目,项目经费由镇(街道)统筹使用,强化镇(街道)资金统筹作用。
(二)解决镇(街道)购买服务能力弱的问题。调研结果显示,目前多数镇(街道)缺乏购买服务项目评估机制,多数城乡社区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方面还未形成统筹谋划意识,没有系统设计和长期规划,导致购买的服务项目专业性和针对性不强,服务效能和影响力不足。《实施办法》要求,各区编制镇(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指引,明确购买内容、购买标准、购买流程等,指导镇(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提升购买服务效能。
(三)解决社会组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其发展程度直接影响社会治理能力及水平。调查结果显示,2018年以来,我市超过七成的社会组织每年承接购买服务项目金额在10万以下,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项目就更少,政府支持资金不足和购买机制的不健全直接制约社会组织的发展。通过制定《实施办法》,拓展了政府购买资金的来源渠道,创新了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方式,建立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平台。
(四)解决城乡社区服务专业化不强的问题。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城乡社区服务功能,但仍存在服务功能缺乏专业支撑的问题。如目前购买心理咨询、残疾人康复社会组织专业服务的城乡社区分别占比14.0%、19.6%。通过制定《实施办法》,加大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镇(街道)购买居家养老、卫生健康、心理健康、社区教育、特殊群体服务、法律援助、议事协商、社区文化等服务项目,提升城乡社区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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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珠海政府网,部分素材来源于珠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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